結 婚 證 明 書 申 請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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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婚 當 事 人 |
夫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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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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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者外文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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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者國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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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者護照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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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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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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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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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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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者外文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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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者國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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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者護照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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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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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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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
結婚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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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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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簽章)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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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人 |
(簽章)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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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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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人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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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繳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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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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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份數 |
份 |
規費 |
新臺幣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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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對 承辦人 審核 主任 (簽章) (簽章) (簽章) (簽章) |
收據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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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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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婚 證 明 書
結婚人 男女 王大明李小英 係 中華民國60年1月1日中華民國62年4月4日 生,於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在 ○○大飯店 處公開舉行結婚儀式,有2人以上證人在場,已符合民法第982條第1項結婚成立之要件。茲作成本證書1式2份,由男女雙方各執1份保存,並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用印)結婚人(男): 王大明 簽名蓋章
(用印)結婚人(女): 李小英 簽名蓋章
(用印)證 明 人 : 李大白 簽名蓋章
(用印)證 明 人 : 杜小甫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97年5月31日
說明:一、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結婚登記結婚雙方當事人及證人二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得免提結婚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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