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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是一位網友暱稱『這個世界是黑暗的』所張貼,因為回南部掃墓,加上最近很忙,都沒時間好好詳讀,今天看了之後,覺得怎麼會這樣呢?畢竟這位賣家,曾經跟其他賣家有糾紛,我還是力挺她,想不到她竟然做這種有損信用的事情。且這次竟然有許多奇摩賣家都違法,包含這位我認識的賣家。

迄今,這位賣家食髓知味,又再次使用衝評價方式,用目前我新得知的名詞『評價交換』衝評價,什麼是評價交換?依照網友提供訊息我簡單描述『賣家開設一個一定數量的賣場,請求評價交換中心的會員去該賣場下標並給予評價,爾後評價交換中心的會員有人要衝評價,這位賣家也要去那邊衝評價,當然這些下標動作都是沒交易的,且金額都很少』以該網友的貼圖讓大家看看就會明白:請注意紅色的字

目前出價: 20 元(使用低價20~100元)
直接購買價: 20 元(一定使用直購價限制數量)
剩餘時間: 3 天 23 小時 (倒數計時器)
最高出價者:
商品數量: 50(數量都設50~999)
出價次數: 60(出價紀錄) (你會發現一堆人出價)
起標價格: 20元
出價增額︰ 10 元
商品新舊: 全新
所在地區︰ 其他國家
開始時間: 2009-03-30 10:54
結束時間: 2009-04-09 22:54
拍賣編號: d1234567
運送費用: 郵寄掛號 30 元
貨到付款 100 元
便利商店取件 50 元

 

 

大家懂了嗎??還不懂嗎?那我也沒輒

這不是問題啦!基本上這位賣家以『假』評價欺騙其他結婚新人來購買,有以下幾個法律問題,希望其他同行別觸法

 

一般買家在網拍以評價先取決是否下標來做考量,基本上高評價代表有信用或品質佳,一旦有賣家用不實的評價讓買家誤以為眼前所看到的是高評價是有信用的,這與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取財(得利)罪是符合的。賣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用不實評價)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金錢交付購買商品。

 

 

再來的是公平交易法21條在商品或其廣告上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之禁止,如果奇摩其他賣家覺得因為對方不實評價而遭受損失,可引用第19條第1項第3款事業不得為之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及第24條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禁止。

 

 

可能這位賣家或其他賣家覺得誰會告我啊!對方哪會知道我有沒有交易?

 

其實很簡單

 

買家或其他同業先去警局提告,提告很簡單

 

 

警察會調取該賣家的所有交易資料一個一個傳喚那些下標的人

 

有下標就會有交易資料,例如轉帳證明,例如領錢出來的證明等等

 

以錢追人一定找的到。(之後那些假下標的人就不敢了)

 

 

接著,請賣家提供出貨證明,既然妳一星期有92人下標,出貨單應

 

該有吧?提出來在來核對下標的人是否吻合。

 

 

這些衝評價以不實評價欺騙買家的人會覺得:『有那麼嚴重嗎?』

 

當然嚴重,妳為了生意建立『虛偽不實』的評價,建立『假信

 

用』,讓不知情的買家購買,來詐取金錢。

 

 

且上警察局和地檢署一共十來遍,或更多,妳還有時間做生意嗎?

 

若上法院被判賠,將判決書公布,我想妳的生意不用做了!

 

 

 

做生意是講信用的,如果買家和賣家合作將這些不實的賣家公布或

 

 

互相提醒,其實她們不只在法律上要付上民、刑事及公平交易法的

 

責任,接著,網拍網路力量大,大家會流傳的,到時候生意會好

 

 

嗎?她們還是要損失自己的信用

 

 

 

 

 

 

唉~MINA之前被停權的759分的帳號和現在加起來都已經將近兩千分,都是一個一個慢慢累積。我相信大部分賣家是靠『實力』來累積信用。

 

 

如果連幸福產業都要使用欺騙,那麼不適合在這領域了,因為污染了這純潔的產業!

 

 

 

@叮嚀買家:

 

分辨評價真偽很簡單,只要在同一賣場訂定的購買數量很多及同一

 

時間很多人下標且非是衣服類的商品(衣服的確有人會買一件)

 

給評價速度很快,當週評價暴增,且整個賣場被下標的商品只有那

 

幾個設定直購價的商品,其他商品卻乏人問津,這都是衝評價的象

 

徵。

 

 

@如何保障權利

 

買家可要求民事上的信賴利益損害賠償,因為會去下標購買是因為信賴高評價而去購買。但是評價是假的話,導致消費者矇騙去買,這種損害是買家要負責的。

 

 

@其他賣家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或直接告他

 

 

 

這次的事情,讓我發現原來評價也可以作假,如果消費者依賴的評

 

價都能造假,受傷的除了是消費者外,其他無辜的賣家也會受害,

 

因為消費者會慢慢不相信評價制度了。

 

              請憑良心及信用做生意,生意才能做的久。如果心存僥倖,就像販

               賣假的名牌包,總有一天會遇到買家或賣家告妳。

 

 

 

 

參考法條: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公平交易法

第十九條(事業不得為之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
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一、

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
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

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使競爭者之交
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

四、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
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

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
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
為。

六、

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
其交易之行為。

 

 

 

第二十一條(在商品或其廣告上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之禁止)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
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
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
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
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況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
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
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
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
責任。

 

 

第二十四條(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禁止)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
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第三十一條(損害賠償責任)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賠償額之酌定)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
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
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
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第三十六條(罰則二)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
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
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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